辽宁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******
辽宁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
不得收取超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
本报讯(记者刘玉)辽宁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《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,明确了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,并对培训机构设立的课程、使用教材、培训时间和收费项目等提出要求。
辽宁规定,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、企业或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,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,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。
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、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%。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,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%;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,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%。被纳入“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”管理的人员以及中小学、幼儿园在职教师(含教研员)不得从事相关培训工作。
在收费管理方面,辽宁要求培训机构明码标价,公开培训内容、培训时长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信息,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,不得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。同时,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合理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,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日20:30。
黑龙江:11起涉黑恶及“保护伞”案件集中公开宣判******url:https://m.gmw.cn/2023-01/06/content_1303245476.htm,id:1303245476
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黑龙江高院及6家中级、基层法院对11起涉黑恶及“保护伞”案件集中公开宣判,95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。
此次公开宣判的11起案件,均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、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及“保护伞”案件,既有发生在社区、乡村等群众身边,实施故意杀人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,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,又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“保护伞”的案件,还有发生在工程建设、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,实施暴力滋扰、非法经营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,对当地公共秩序、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。
此次公开宣判,是黑龙江法院切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,充分彰显对黑恶势力犯罪“零容忍”“出重拳”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。
(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记者 郭晓光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